云南省关工委王玉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提纲
经验交流 王玉俊 2013-12-03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提纲

省关工委  王玉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是19919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211日起施行。2006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未保法》,自200761日起施行。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未成年保护法的决定,自201311日起施行。我们今天讲的是201311日起施行的《未保法》。《未保法》共七章,72条。

一、《未保法》的立法目的、意义

根据《未保法》第1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该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部分:身体健康比较好理解。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很多标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心理活动的特点,未成年人的心理是否健康,大体上有以下标准:一是智力发育正常;二是有稳定的情绪;三是能正确认识自己,比如自尊、自爱、自重,客观的评价他人,评价自己、把握自己;四是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五是热爱生活;六是心理活动和心理发展与年龄特征相适应。之所以把心理健康作为本法首要的立法目的何在?原因有三:一是身心健康是培养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成才的物质基础;二是未成年人力量比较弱小,认识比较幼稚,缺乏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身心健康容易被侵犯;三是身体发育急速进行,身体各器官及功能都在急剧变化,生理的变化带来心理的变化,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和引导,极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扭曲,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存、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承担义务的同时,依法享受的各种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分为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一般权益是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的权益,特殊权益是指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心理成熟、以及在学习、就业等方面所享受的特殊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

(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智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一是保护,二是育人,根本目的是培养四有新人,两者紧密相连,辩证统一。

(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个培养目标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保证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将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提,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为迎接国内外各方面的挑战而对育人工作提出的要求,要求培养出来的新一代不仅要精通业务,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能经得起经济竞争和技术革命的挑战,同时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够经受住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和进攻的考验。

我国有近4亿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制定《未保法》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要意义可以归纳五条:

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是有利于控制、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是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工作水平;

四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五是有利于防止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阴谋得逞。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是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这个准则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本法的精神实质,贯穿本法的各个章节中,并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类保护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总的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我认为,这些原则是对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中提炼出来的精华,它指导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践,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所谓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彻全法的一条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特殊、优先原则是有其重要意义。前边讲过我国有近4亿未成年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兴衰成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要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工作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也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名誉权。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主要是从尊重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尊严,是未成年人的尊严不受伤害,个人的价值不被贬低的角度讲的。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一项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具有现实针对性。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这样才能切实地保护未成年人。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不能片面地只讲保护,忽略教育,也不能忽略保护,只讲教育,保护和教育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两个主旋律,相互结合,相辅相成,不可偏颇。

三、四大保护

(一)家庭保护

1、家庭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保护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由家庭保护特有的功能决定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抚养和监护;二是进行家庭教育;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家庭保护的主要特点:一是基础性;二是长期性;三是多功能性。家庭保护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抚养与教育相结合,使孩子身心全面发展;二是言教与身教相结合,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孩子做表率;三是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2、关于和谐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和谐的家庭是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环境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方式三个方面。其中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包括: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规范的家庭生活制度,勤劳节俭的生活作风、干净、整洁的家庭环境等。家庭环境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和实施家庭教育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和谐的家庭环境能使监护人更好的履行监护义务和有效地实施家庭教育。

3、关于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即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除履行监护职责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

4、关于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①成才教育与成人教育并重的原则;②尊重教育与严格要求互动的原则;③潜移默化与言传身教同行的原则;④强化教育与因材施教协同的原则。

家庭教育的特点:①感受的早期性;②潜移默化性;③亲情的感染性;④方法的灵活性;⑤家庭教育的全程性;⑥连续性。

家庭教育的内容:①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②从确定远大志向做起,教育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③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④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另外,家庭教育还包括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

家庭教育的误区:①孩子是家庭的中心,有的是绝对的中心;②不打不成才;③冷漠;④“望子成龙”、“望女成凤”;⑤事事包办;⑥百般袒护错误的孩子;⑦家庭教育的态度不一致,宽度尺度不一、一方管、一方宠。⑧放任自流等。

5、努力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的素质

(二)学校保护

1、学校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等专门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我国近4亿未成年人当中,绝大多数是在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中接受教育,因此,加强学校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保护的主体是各类教育机构,学校保护的客体是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学校保护的内容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因此,学校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2、具体怎么做?(重点讲几点)

(三)社会保护

1、未成年人与社会的关系

2、未成年人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社会保护的作用和要求

(四)司法保护

1、司法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对未成年人所施行的专门保护活动。司法保护是家庭、社会、学校和所有成年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共同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主体实施的保护相比,具有特定的实施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手段;同时,对全面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又具有重要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作用。司法保护在共同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司法保护对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主要讲刑诉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未保法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五、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强调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并把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要求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机构;

第三: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各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